中國制度史年表

中國制度史年表是一個記錄中國歷代各項制度演變歷程的年表。內容涵蓋中央及地方政制、田制、兵制及人才選拔制度。

中國歷史
中国历史系列條目
史前時代
註
舊石器時代
中石器時代
新石器時代
古国時代
(三皇五帝)
銅石並用時代
(黄河文明、长江文明、辽河文明、珠江文明)
夏
前21世紀—前17世纪
商
前17世紀—前11世紀
周
前11世紀
︱
前256年
西周 前11世紀—前771年
东周
前770年—前256年
春秋 前770年—前476年
戰國 前475年—前221年
秦 前221年—前207年
西楚 前206年—前202年
汉
前202年
︱
220年
西汉 前202年—9年
新 9年—23年
更始政權 23年—25年
东汉 25年—220年
三国
220年—280年
魏
220年—266年
蜀漢
221年—263年
吳
229年—280年
晋
266年—420年
西晋 266年—316年
东晋
317年—420年
五胡十六国
304年—439年
南
北
朝

420年
︱
589年
宋 420年—479年 北魏
386年—534年
齐 479年—502年
梁 502年—557年 西魏
535年—557年
东魏
534年—550年
陳 557年—589年 北周
557年—581年
北齐
550年—577年
隋 581年—619年
唐 618年—907年
武周 690年—705年
五
代
十
國

907年
︱
979年
後梁
907年—923年
十國
(吳、南唐
吳越、閩
前蜀、後蜀
荆南、楚
南汉、北汉)
907年—979年
辽
(契丹)

916年—1125年

西辽
1124年—1218年
後唐
923年—937年
後晉
936年—947年
後漢
947年—951年
後周
951年—960年
宋
960年
︱
1279年
北宋
960年—1127年
南宋
1127年—1279年
西夏
1038年—1227年
金
1115年—1234年
大蒙古國 1206年—1368年
元 1271年—1368年
北元 1368年—1388年
明 1368年—1644年
南明 1644年—1662年
明鄭 1628年—1683年
後金 1616年—1636年
清 1636年—1912年
中華民國
大陆时期 1912年—1949年
中华人民共和国
1949年至今
中華民國
臺灣時期 1949年至今
相关条目
中国历史年表

由於三代以前史料不足,且中原尚處原始社會,實行部落制度,可記載之制度內容幾近於無,故未有納入本年表。

不同社會形態和制度發生變革時有一定的過渡時間,表中年份僅為粗略劃分。

中央及地方政治制度

中央及地方政治制度年表
社會形態 朝代 中央政治制度 地方政治制度 詳細事件
奴隸社會 夏朝 帝禹至帝啟(約前2070年-約前1989年) 禪讓制
帝啟嗣位後(約前1989年-約前1600年) 世襲制 家天下
商朝 約前1600年-約前1046年 世襲制
封建社會 周朝 周召共和前(約前1046年-前841年)
    周召共和至平王東遷(前841年-前770年)
    • 前770年:犬戎生變,平王東遷洛邑,周代封建制度以及其輔行制度開始崩潰。[古 8]
    東周(前770年-前221年) 世襲制 諸侯霸政
    • 前256年:周朝正式滅亡。[古 14]
    秦朝 前221年-前206年 三公九卿制 郡縣制度
    • 前221年:
      • 秦王政稱帝,自稱「始皇帝」,建立秦朝,成爲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,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制政體。[古 15]
      • 中央方面,建立三公九卿制,處理全國政務,中央官員必須由皇帝任免,不得世襲。[古 16]
      • 地方方面廢除封建制度,實行郡縣制度,郡、縣下設鄉、亭、里。[古 17]

    田制

    土地制度史年表
    土地所有制 朝代 土地政策 詳細事件
    公有 夏朝 勞役地租
    • 夏氏以後:實行「五十而貢」的土地均分共耕制度,即每人獲分50畝田地,以農民服力役作爲地租。[古 18]
    商朝
    • 商代:實行「七十而助」的土地均分共耕制度,「助」即「藉」,即藉助民力以耕作公田。[古 18]
    西周 約前1046年-約前828年 井田制度
    • 約前1046年:實行井田制,八家為井,面積九百畝,中間為公田,四周為四田,以「公私兼顧」「先公後私」為原則。[古 18][古 19][今 1]井田制度下,土地全屬周天子所有,是典型的土地公有制。[古 20]
    公有(沒落)

    私有(興起)

    約前828年-約前770年 不藉千畝
    • 前828年:周宣王「不藉千畝」,不再劃分公田和私田,統一耕種,並徵收十分之一的稅。[古 21][今 2]
    • 前770年:平王東遷,周室衰微,井田制度加速沒落。[古 22]
    東周
    • 作爰田
    • 初稅畝
    • 作丘賦
    • 名田制
    • 前645年:晉國「作爰田」,改小畝為大畝。[古 23]
    • 前594年:魯國「初稅畝」,不分公田、私田,一律按畝徵收田稅。[古 24]
    • 前538年:鄭國子產「作丘賦」,以田畝作爲徵收軍費的依據。[古 25]
    • 前422年:魏國李悝變法,實施「盡地力」[古 26]、「平糴法」[古 26]的重農政策。
    • 前408年:秦簡公實行「初稅禾」,相當於魯國的「初稅畝」。
    • 前375年:秦獻公實行「戶籍相伍」制度,即5家為一最小單位,以作軍事化管理。[古 27]
    • 前347年:秦國商鞅第二次變法,「廢井田,開阡陌」,允許人們開荒和買賣土地,標誌著土地私有制開始形成。[古 28][古 29][古 30]商鞅變法也首次提出「名田」,即以名佔田,成爲後來秦漢時期的名田制[古 31]。
    私有 秦朝 使黔首自實田
    • 前216年:秦朝政府頒發「使黔首自實田」的法令,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進行全國性的土地登記,意味著土地私有制在全國範圍內正式確認。[古 32]
    漢朝 西漢(前202年-8年)
    • 算緡令
    • 告緡令
    • 限民名田
    • 前178年:漢文帝就著以農爲本、重本抑末的原則,下令田租減半[古 33],更於前167年下令免徵田稅[古 34]。
    • 前174年:漢文帝「弛山澤之禁」,向人民開放土地和山林的資源,任由農民用地開墾,使富商大賈成爲既得利益者。[古 35]
    • 前168年:漢文帝下令設置三老、孝悌、力田等官員,以此督促和鼓勵農業的生產。[古 36]
    • 前118年:董仲舒提出「限民名田」的政策,即限制個人佔田數量,抑制豪強兼併土地,亦保障缺少田地的人也可擁有田產。但此政策未被漢武帝所採用。[古 39]
    • 前117年:漢武帝頒佈「告緡」的抑商政策,鼓勵百姓告發偷稅者[古 40],獎勵額達到偷保稅額的一半[古 41],打擊了大量兼併土地的富商大賈,國庫獲得田地、奴婢等財富以億計[古 42][古 43]。
    公有 新朝(9年-23年) 王田制
    • 9年:王莽頒佈「王田令」,把全國土地收爲國有,改稱爲「王田」,私人不得買賣。
    私有 東漢(25年-220年) 度田
    • 39年:光武帝下詔「度田」,命令郡守核實戶口和田地,旨在打擊土地兼併,惟未能貫徹實行。
    魏晉南北朝 三國(220年-280年) 屯田制
    西晉(280年-316年) 占田制
    公私並存 東晉及南北朝(317-年589年)
    • 計口授田
    • 均田制
    隋朝 均田制
    唐朝
    私有 宋朝
    元朝
    明朝
    清朝

    參考文獻

    引用古籍

    1. 司馬遷《史記·夏本紀第二》:帝舜薦禹於天,爲嗣。十七年而帝舜崩。三年喪畢,禹辭辟舜之子商均於陽城。天下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。禹於是遂即天子位,南面朝天下,國號曰夏后,姓姒氏。
    2. 司馬遷《史記·夏本紀第二》:故諸侯皆去益而朝啓,曰「吾君帝禹之子也」。於是啓遂即天子之位,是爲夏后帝啓。
    3. 司馬遷《史記·殷本紀第三》:桀敗於有娀之虛,桀奔於鳴條,夏師敗績。湯遂伐三嵕,俘厥寶玉,義伯、仲伯作典寶。湯既勝夏,欲遷其社,不可,作夏社。伊尹報。於是諸侯畢服,湯乃踐天子位,平定海內。
    4. 司馬遷《史記·周本紀第四》:於是武王再拜稽首,曰:「膺更大命,革殷,受天明命。」
    5. 司馬遷《史記·周本紀第四》:封商紂子祿父殷之餘民...於是封功臣謀士,而師尚父為首封。封尚父於營丘,曰齊。封弟周公旦於曲阜,曰魯。封召公奭於燕。封弟叔鮮于管,弟叔度於蔡。餘各以次受封。
    6. 司馬遷《史記·周本紀第四》:成王在豐,使召公復營洛邑,如武王之意。
    7. 司馬遷《史記·周本紀第四》:召公、周公二相行政,號曰「共和」。
    8. 司馬遷《史記·周本紀第四》:申侯怒,與繒、西夷犬戎攻幽王......平王立,東遷于雒邑,辟戎寇。
    9. 司馬遷《史記·周本紀第四》:釐王三年,齊桓公始霸。
    10. 左丘明《左傳·昭公六年》:三月,鄭人鑄刑書。叔向使詒子產書,曰:「始吾有虞於子,今則已矣。昔先王議事以制,不為刑辟,懼民之有爭心也。猶不可禁御,是故閒之以義,糾之以政,行之以禮,守之以信,奉之以仁,制為祿位以勸其従,嚴斷刑罰以威其淫。懼其未也,故誨之以忠,聳之以行,教之以務,使之以和,臨之以敬,蒞之以強,斷之以剛。猶求聖哲之上,明察之官,忠信之長,慈惠之師,民於是乎可任使也,而不生禍亂。民知有辟,則不忌於上,並有爭心,以征於書,而徼幸以成之,弗可為矣。夏有亂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亂政而作《湯刑》,周有亂政而作《九刑》,三辟之興,皆叔世也。今吾子相鄭國,作封洫,立謗政,制參辟,鑄刑書,將以靖民,不亦難乎?《詩》曰:『儀式刑文王之德,日靖四方。』又曰:『儀刑文王,萬邦作孚。』如是,何辟之有?民知爭端矣,將棄禮而征於書。錐刀之末,將盡爭之。亂獄滋豐,賄賂並行,終子之世,鄭其敗乎!肸聞之,國將亡,必多制,其此之謂乎!」
    11. 司馬遷《史記·周本紀第四》:定王十六年,三晉滅智伯,分有其地。
    12. 司馬遷《史記·商君列傳第八》:令民為什伍,而相牧司連坐。不告姦者腰斬,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,匿姦者與降敵同罰。
    13. 班固《漢書·百官公卿表第七上》:一級曰公士,二上造,三簪裊,四不更,五大夫,六官大夫,七公大夫,八公乘,九五大夫,十左庶長,十一右庶長,十二左更,十三中更,十四右更,十五少上造,十六大上造,十七駟車庶長,十八大庶長,十九關內侯,二十徹侯。皆秦制,以賞功勞。
    14. 司馬遷《史記·周本紀第四》:五十九年,秦取韓陽城負黍,西周恐,倍秦,與諸侯約從,將天下銳師出伊闕攻秦,令秦無得通陽城。秦昭王怒,使將軍摎攻西周。西周君犇秦,頓首受罪,盡獻其邑三十六,口三萬。秦受其獻,歸其君於周。
    15. 司馬遷《史記·秦始皇本紀》:朕為始皇帝。後世以計數,二世三世至于萬世,傳之無窮。
    16. 司馬遷《史記·秦始皇本紀》:丞相綰、御史大夫劫、廷尉斯等皆曰...
    17. 司馬遷《史記·秦始皇本紀》:今陛下興義兵,誅殘賊,平定天下,海內為郡縣,法令由一統,自上古以來未嘗有,五帝所不及。
    18. 孟子及其弟子公孙丑、万章等人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:夏后氏五十而貢,殷人七十而助,周人百畝而徹。
    19. 孟子及其弟子公孙丑、万章等人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:鄉田同井,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持,則百姓親睦。方里而井;井九百畝,其中為公田。八家皆私百畝,同養公田。公事畢,然後敢治私事。
    20. 《詩經·北山》:溥天之下,莫非王土。
    21. 司馬遷《史記·周本紀第四》:宣王不修籍於千畝,虢文公諫曰不可,王弗聽。三十九年,戰于千畝,王師敗績于姜氏之戎。
    22. 司馬遷《史記·周本紀第四》:平王立,東遷于雒邑,辟戎寇。平王之時,周室衰微,諸侯彊并弱,齊、楚、秦、晉始大,政由方伯。
    23. 左丘明《左傳·僖公十五年》:晉於是乎作爰田。
    24. 左丘明《左傳·宣公十五年》:初稅畝。
    25. 左丘明《左傳·昭公四年》:鄭子產作丘賦。
    26. 班固《漢書·食貨志第四》:是時,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,以為地方百里,提封九萬頃,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,為田六百萬畝,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,不勤則損亦如之……是故善平糴者,必謹觀歲有上中下孰。
    27. 司馬遷《史記·秦始皇本紀第六》:獻公立七年,初行為市。十年,為戶籍相伍。
    28. 《史記·商君列傳》:為田開阡陌封疆,而賦稅平。
    29. 《戰國策·卷五》:決裂阡陌,教民耕戰。
    30. 《戰國策·卷五》:田里不粥。
    31. 《史記·商君列傳》:明尊卑爵秩等級,各以差次名田宅,臣妾衣服以家次。有功者顯榮,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。
    32. 裴駰《史記集解·秦始皇本紀第六》:三十一年〈【集解】徐廣曰:「使黔首自實田也。」〉十二月,更名臘曰「嘉平」。
    33. 班固《漢書·文帝紀第四》:詔曰:「農,天下之大本也,民所恃以生也,而民或不務本而事末,故生不遂。朕憂其然,故今茲親率群臣農以勸之。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。」
    34. 司馬遷《史記·孝文本纪第十》:上曰:「農,天下之本,務莫大焉。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,是為本末者毋以異,其於勸農之道未備。其除田之租稅。」
    35. 司馬遷《史記·貨殖列傳第六十九》:漢興,海內為一,開關梁,弛山澤之禁,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,交易之物莫不通,得其所欲,而徙豪傑諸侯彊族於京師。
    36. 班固《漢書·文帝紀第四》:又曰:「孝悌,天下之大順也。力田,為生之本也。三老,眾民之師也。廉吏,民之表也。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。今萬家之縣,云無應令,豈實人情?是吏舉賢之道未備也。其遣謁者勞賜三老、孝者帛人五匹,悌者、力田二匹,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。及問民所不便安,而以戶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員,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。」
    37. 班固《漢書·武帝紀第六》:﹝漢武帝元狩四年﹞冬,……初算緡錢。
    38. 范曄《後漢書·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第三十九》:井田之變,豪人貨殖,館舍佈於州郡,田畝連於方國。
    39. 班固《漢書·食貨志第四》:董仲舒說上曰:「……古井田法雖難卒行,宜少近古,限民名田,以澹不足,塞并兼之路。……」仲舒死後,功費愈甚,天下虛耗,人復相食。
    40. 司馬遷《史記·平準書第八》:天子既下緡錢令而尊卜式,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,於是(楊可)告緡錢縱矣。
    41. 司馬遷《史記·平準書第八》:﹝漢武帝元鼎三年﹞十一月,令民告緡者以其半與之。
    42. 司馬遷《史記·平準書第八》:……得民財物以億計,奴婢以千萬數,田大縣數百頃,小縣百餘頃,宅亦如之。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,民偷甘食好衣,不事畜藏之產業,而縣官有鹽鐵緡錢之故,用益饒矣。
    43. 班固《漢書·張湯傳第二十九》:……籠天下鹽鐵,排富商大賈,出告緡令,鋤豪強並兼之家……

    引用今籍

    1. 錢穆《中國經濟史》:井田制度,即「私田」由封建主借給佃農,但佃農得替封建主種「公田」,平心而論,這種制度,比羅馬的奴隸制度平等得多了……初期的農民性情淳樸,勤勞地未地主耕作「公田」,對自己的「私田」反而看爲次要。但這些井田之所有權全屬於貴族封君。
    2. 錢穆《中國經濟史》:當初推行井田制度時,情況理想……漸漸地,大家不再勤力耕「公田」了,因此把「公田」廢去,一律變爲「私田」,不再有「公」、「私」之分,均改爲徵收十分之一的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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