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DPA辯論錦標賽

CDPA辯論錦標賽(英語:CDPA Debate Championship,簡稱CDPA盃),是由中華辯論推廣協進會所主辦的中文辯論比賽,賽制採新式奧瑞岡五五四整分制(即為申論、質詢、答辯時間皆為五分鐘,結辯時間為四分鐘),進程採單敗淘汰制(第八屆改制,初賽採互咬循環制)。以資源優渥、免報名費、規模龐大為主要賣點,在台灣辯論圈屬於大規模比賽。於每年3月舉辦,除了首屆及第九屆於5月及第八屆於4月舉辦。

CDPA辯論錦標賽
首度舉辦第一屆(2013-5-23)
主辦單位CDPA中華辯論推廣協進會
最近舉辦第九屆(2024-5-4)
官方網站http://www.cdpatw.org/cdpa

沿革

協會成立

2012年時,中華辯論推廣協進會創會理事長賈培德發現當時,許多辯論盃賽面臨停辦危機(如2012年租稅教育盃停辦)、大學辯論社團倒閉,台灣辯論風氣低落[1]。所以希望已出社會的辯論人能藉由辯論協會的成立,有個媒介去回饋校園辯論圈的發展與推動[2],找了李欣晏共同於2013年1月5日成立了中華辯論推廣協進會,由李欣晏擔任首屆秘書長,並於2013年5月23日與東吳大學正言社共同主辦首屆CDPA辯論錦標賽[3]。

比賽停辦

2017年、2018年因協會虧損、資金不足,故停辦兩年;2020年因新冠疫情影響,故停辦一年,且舉辦第一屆CDPA文字辯論賽。

資源

為鼓勵一些資源不足的小社團、新社團,不被高額報名費或外地住宿費而限制,協會從辯論圈前輩們贊助的款項去舉辦免報名費的比賽,並且提供選手村或是住宿費補助。題目習慣採取經典政策型命題,如:死刑存廢、性交易合法化、核電存廢等,為避免比賽準備上資源差距帶來的不公平,並將獎金制度由多數辯論盃賽慣例的冠亞季殿獎金制(僅冠、亞、季、殿軍能獲得獎金)改為勝場獎金累積制(在每個階段勝方皆能獲得累積獎金),讓缺乏資源的社團能藉此盡可能的不被資源所限制。

歷屆賽事

屆次舉辦日期辯題冠軍亞軍季軍 來源
一2013年5月26、27日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[註 1]中國醫藥大學臺北大學中國文化大學、臺灣海洋大學 [4]
二2014年3月15、16日我國私立大學應取消學雜費金額限制[註 2]政治大學中國文化大學世新大學、成功大學 [5]
三2015年3月21、22日我國應許可性交易產業經營[註 3]世新大學政治大學中國文化大學、臺灣科技大學 [6]
四2016年3月12、13日我國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[註 4]政治大學東吳大學臺北科技大學、逢甲大學 [7]
五2019年3月9、10日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應採內閣制東吳大學成功大學政治大學、中興大學 [8][9]
六2021年3月27、28日我國核四應商轉發電政治大學臺灣大學淡江大學、成功大學 [10][11]
七2022年3月26、27日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應採聯立制[註 5]臺灣師範大學輔仁大學臺北大學、東吳大學
八 2023年4月22~24日 臺灣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[註 6] 中正大學 成功大學 臺北大學、馬來亞大學
九 2024年5月4、5日 臺灣應廢除原住民保留地移轉限制

最佳辯士

最佳辯士為整場賽事唯一的個人獎項,每屆均會選出一名最佳辯士。獲選最佳辯士條件如下:

  • 四強隊伍
  • 出賽至少三場

而遴選方法為,以辯士表現擇優三場,每場平均個人名次加總,累計名次最少者,獲選為最佳辯士。 名次相同時,比序辦法順序如下:

  1. 擇優三場,每場平均個人名次加總,累計名次最少者
  2. 擇優四場,每場平均個人名次加總,累計名次最少者
  3. 團體成績較佳者
  4. 個人總分平均較佳者
  5. 申論總分平均較佳者
  6. 質詢總分平均較佳者
  7. 答辯總分平均較佳者

若到最後仍分不出高低,則並列為最佳辯士。

屆次 入圍辯士最佳辯士
一 臺北大學 臺北大學
黃家軍 黃家軍
二 中國文化大學 成功大學 政治大學 世新大學 政治大學
鄭維安 陳立欣 江運澤 簡東辰 江運澤
三 世新大學 政治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政治大學
呂哲海 蕭靖穎 江運澤 丁文凱 江運澤
四 臺北科技大學 政治大學 逢甲大學 東吳大學 政治大學
王靖閔 黃婉儀 洪郁萱 魏駿宇 曾厚恩 洪郁萱
五 東吳大學 政治大學 成功大學 中興大學 東吳大學
林聖偉 施敦仁 鍾璨鴻 李承哲 歐哲瑋 林聖偉
六 淡江大學 臺灣大學 政治大學 成功大學 臺灣大學
洪敦旻 徐梁育 秦偉翔 陳文謙 楊子賢 施敦仁 李守治 李承哲 秦偉翔
七 臺灣師範大學 東吳大學 臺灣師範大學
邱存敏 顏廷宇 劉晴瑄 顏廷宇
八 成功大學 中正大學 臺北大學 馬來亞大學 成功大學
黃家綸 楊秉芳 林芳賢 任奕晨 陳俊耀 黃家綸

備註

  1. 附加定義:普通刑法係指「陸海空軍刑法」以外之刑法,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刑法、刀械槍炮彈藥管制條例、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。
  2. 附加定義:反方須同時維持學費與雜費金額之限制,且雙方皆不得廢除私立大學。
  3. 附加定義:1、現狀為不許可。2、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條文實施前,已合法存續之性交易經營場所或從業人員,不視為許可。
  4. 附加定義:證券係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稱之有價證券。
  5. 附加定義:雙方不得變更中央政府體制。
  6. 附加定義:普通刑法係指「陸海空軍刑法」以外之刑法,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刑法、刀械槍炮彈藥管制條例、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。

參考資料

  1. 中華辯論推廣協進會秘書處. . 辯論期刊. 2021-10, 1 (1): 27-32.
  2. . [2022-05-05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-05-05).
  3. . [2022-05-05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-05-05).
  4. . [2022-05-05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-05-05).
  5. . [2022-05-05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-10-31).
  6. . [2022-05-05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-05-05).
  7. . [2022-05-05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-10-29).
  8. . [2022-05-05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-04-18).
  9. (PDF). NCKU Student Affairs Newsletter. [2022-05-05].
  10. 蔡明華、廖靖尹. . 三立新聞. 2021-03-29 [2022-05-04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-05-04) (中文(臺灣)).
  11. 宋品萱. . 淡江時報. 2021-04-14 [2022-05-04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-06-15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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